序 言
亲爱的员工: 你们好! 2016年度员工商业保险于 2016年 04 月 01 日正式生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作方,将为您提供保险服务。为确保各位得到高效、及时的服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制作本服务手册。本手册主要内容为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须知等内容,请各位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如对本手册有疑问,请致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专员,我们将秉承“立信于心,尽责至善”的原则,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最后,新华保险祝您和家人生活幸福、安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04 月 01 日
一、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 壹年。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零时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止。
2、保险责任 方案一、新华保险补充医疗保障 保险项目 | 免赔额 | 赔付比例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0元 | 按伤残比例赔付 | 10000元 |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0元 | 按烧烫伤比例赔付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0元 | 100%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480元 | 70% | 1400元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0元 | 70% | 2600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0元 | 100% | 15000元 |
注:参加教职工医疗保险超过3年的学校,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按600元扣除。
3、保险责任释义
(1)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件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件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3)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只对发生在约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的合理门诊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5)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只对发生在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的合理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6)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方案二、上海市总工会互助保障 保险责任 | 责任简介 | 保险金额 | 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 统筹支付范围内60%报销 附加支付范围内70%赔付 | 40,000 | 门诊大病保障 |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赔付 | 重大疾病保障 | 约定12种重大疾病 | 10,000 | 女工特种重疾保障 | 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 | 10,000 | 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 5,000 | 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 意外重残保障 | 45,000 | 意外伤害保障 | 15,000 | 备注 | 住院观察期30天,重大疾病观察期60天 该项目理赔需直接向工会申请 |
二、保险须知 1、重大疾病的类型有哪些? 重大疾病(手术):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多个肢体缺失、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严重多发性硬化、急性坏死型胰腺炎、肌营养不良症、植物人状态、终末期肺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以上三十一种重大疾病基本涵盖了城市居民患病概率最高、死亡率最高的几种大病。(前12种为市总工会指定的重大疾病险种) 2、有社保卡的被保险人未带社保卡就医应如何处理? 如参加社保的员工急诊治疗,理赔申请前必须先到医保事务中心进行医保分割,换取分割单后,和原始发票复印件一起,再提交新华保险理赔。
3、哪些情况下造成的事故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保险责任内对用药的药量是否有要求? 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西药、中成药,急诊(见释义1)限3天用量,一般疾病门诊限5天用药量,门诊慢性病(见释义2)限14天用量(中药汤剂除外)。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同类药品; 2)门诊及门诊慢性病、中药汤剂限7天用量,恶性肿瘤患者中药汤剂限14天用量; 3)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脏病门诊限一个月内西药及中成药用量,辅助用药限十天用量; 4)一次门急诊补液治疗限3天用量; 5)一次门诊理疗项目限两项,每项限5次。高压氧仓一个保单年度仅限5次量。 6)保单年度结束,所有药品余量不得超过三天。
5、哪些情况 不属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挂号费、诊疗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卡工本费、出诊费、各类检查、治疗的特需费、加急费、特需门诊、家庭病床、就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保暖费、护工费、陪护费、煎药费、送药费、特殊护理费、观察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病历费、中药滋补膏方、医保分类药品中属于分类自负的费用; 2)不符合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选编》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及非药准字的相关药品; 3)各种体检(含婚前检查、考证体检)、要求检查、疾病普查等项目,预防针(含狂犬疫苗和流感疫苗、肝炎疫苗等所有疫苗)。各种科研项目:如各种过敏试验、染色体检查、临床基因扩增(PCR)检查、各种DNA测定,HPV、TCT检查;就诊当日所开具的化验项目三日内有效; 4)教职工在非保险公司指定的上海市医保指定医院就诊的(急诊除外); 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请参见附件; 5)与此次诊断疾病不符、无诊断依据,无就诊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见释义3 6)代配药、外配药、备药(含外出备药)、病历涂改当时无加盖更正章、增补病历、抄(转)方、病史同前或同上配药、跨科配药或检查,卡方不符(见释义4)的; 7)不符合住院理赔标准(见释义5)的相关住院费用、超常规检查(见释义6); 8)非发票原件、非医保发票、半联发票、发票打印不清、发票无就诊日期、手写发票、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检查、化验、治疗及药品费用明细清单的; 9)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相关治疗及用药,各种不孕不育症,输卵管检查,性功能障碍、产前检查、生育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产后复查等相关费用(含妊娠合并症、异位妊娠); 10)有关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梅毒、淋病、尖锐湿疣(HPV检查)、生殖器疱疹、疖疮阴虱、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检查等)、淋球菌引起的妇科炎症(包括支原体、衣原体检查等)等性传播疾病而引起的医疗费; 11)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洁牙、种植牙、牙移植、牙齿楔形缺损修复、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镶牙、牙周炎、拔牙、补牙、烤瓷牙等相关医疗费用; 12)矫形治疗:如腋臭、副耳、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平足、屈光不正、眼镜、助听器装配、人工晶体植入费用、近视和斜视的矫形术(含术前检查费)及其他先天畸形矫治治疗等项目; 13)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如任何原因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含黄褐斑、痤疮、粉刺及去痣等项目)、祛疣、面膜,疤痕美容、药物按摩、激光美容、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眼袋手术、治疗白发、治疗秃发(含脂溢性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相关费用; 14)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电脑按摩、药物按摩、健身按摩等项目; 15)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16)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 17)被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因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治疗的; 19)被保险人在外地、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2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所致的疾病; 21)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2)被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3)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劳动能力、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费、各种疾病咨询费(心理咨询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各种验伤费等; 24)各种无痛检查(胃镜、肠镜、气管镜、诊刮等)的麻醉费。 25)医疗收据遗失:收据原件遗失一律不可赔付,医院证明或收据复印件均无效。 26)不实索赔的处理:若发现某参保科教职工有虚假赔案的,新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理赔申请,并单方面终止其相关保险权益,拒退其保险费,并由相关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调查费用。对于个别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被保险人,我司将将其纳入“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黑名单”。除本次全额拒赔外,还将在其系统内对该被保险人进行通告批评,并取消该被保险人本年度的理赔申请资格。 27)有医保者未使用医保卡(或社保卡)就诊,补办手续除外;
6、索赔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项目 | 应备材料序号 | 应备材料名称 | 门急诊医疗 | 1.2.3.4.6 | 1、索赔申请书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以下送审材料为复印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4、相关病历 5、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7、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9、户口注销证明 10、丧葬火化证明 11、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如交通部门、承运单位等) 12、残疾/烧烫伤鉴定证明(新华保险认可鉴定中心) 13、受益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 1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5、孕妇联系卡或相对应的病历(若住院还需出院小结和费用明细单) 注:对上述复印件,必要时需要求提供原件附检。 | 住院医疗、
| 1.2.3.4.5.6 | 身故 | 1.8.9.10.11.13.14 | 意外残疾、 意外烧烫伤 | 1.3.11.12 | 重大疾病 | 1.3.4.7.12 |
注:如有理赔材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 客户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原件一般不再退还,如遇特殊情况需退还医疗费发票原件,请同时提供复印件并注明“退还原件”,新华保险公司将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理赔专用章注明已在新华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如客户有其他第三方单位可报销,在尊重客户意愿的基础上由客户选择先在何处报销,新华保险公司认可其他单位开具的合理的分割单原件及客户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7、理赔时间需要多久? 新华保险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材料后,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1)门急诊、住院医疗等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 (2)对于疑难并需调查的案件,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结案。
8、※释义※ 释义1 急诊 1、 高热(38.5度以上); 2、 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 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4、 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5、 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6、 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剧烈头痛; 7、 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血闭、肾绞痛; 8、 各种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 9、 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它急性外伤 (第三方责任除外) ; 10、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 11、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释义2 门诊慢性病 主要包含: 慢性肾病、泌尿系结石、慢性支气管炎、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疾病、痛风、高脂血症、慢性肝病、肝硬化、系统性红班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膀胱炎、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盆(腹)腔良(恶)性肿瘤、慢性胆囊炎、胰腺炎、乳腺疾病、慢性宫颈炎、银屑病。 以上门诊慢性病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
释义3 门诊初诊/复诊病历书写规范 初诊:就诊日期 就诊科室 复诊:就诊日期 就诊科室 主诉: 主诉: 现病史: 现病史: 既往史: 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 阳性体征: 阳性体征: 诊断: 诊断: 治疗意见: 治疗意见: 医师签名: 医师签名
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脏病门诊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可提供简单病史。
释义4 卡方不符 处方、检查单和《就医记录册》不相符合或部分内容无记录。
释义5 不符合住院理赔标准 不符合住院理赔标准:如高血压Ⅰ期、贫血、尿路感染、胃炎、肠炎、支气管炎、肺炎、上呼吸道感染、脚气、扁桃体炎、咽炎、盆腔炎住院等。可行门诊检查、治疗或手术的疾病,不可住院治疗(抢救病人除外)。就诊疾病因病情需要行门诊补液治疗(部分慢性病急性发作可行门诊补液治疗),如门诊补液治疗三天后效果不明显或病情加重,需入院进一步治疗的,方可入院治疗。凡经诊断需入院手术治疗的,入院后由于个人原因要求自动出院或转院且未行手术的,不予理赔。
释义6 超常规检查(急诊除外) (1) 套餐检查:未做基础检查直接做CT、未做CT直接做MRI的,或基础检查已确诊,又进一步做检查的; 基础检查项目:心电图、黑白超声、透视、X线检查、血尿粪常规、脑血流图、呼气实验; 特殊检查项目:CT、MRI(核磁共振)、运动平板实验,24小时动态心电图,颈、椎动脉超声检查、乳房钼钯、乳腺高频彩超。 (2) 开具非适应症或不必要重复检查的项目。
附件1:
新华保险总公司简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旗下控股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新华保险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上市,A股代码为601336,H股代码为01336.HK。 新华保险拥有强大的寿险销售人员队伍及4万余名正式员工,全国各级分支机构1500多个。迄今已为约2700万名个人寿险客户和约5.7万名机构客户提供了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 2015年公司实现保险业务收入人民币1000度亿元,总资产超过6600亿元,市场占有率继续稳居寿险市场第三位。
上海分公司简介 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以稳健的姿态高速发展。作为新华保险的重点战略机构,上海分公司在新华总公司的部署和指引下,深耕细作,全力开拓,坚持规模结构双轨提升的内涵式发展路线。保费规模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共计实现规模保费310多亿元,累计客户数突破50万。2008至2011年,连续四年稳居上海寿险市场第三。 尽责创新 赢得口碑 公司在坚持内涵式增长和价值成长的同时,始终不忘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通过一系列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机制积极参与社会和谐建设。先后与上海市血液中心、上海市老龄委以及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合作,共同开发出无偿献血“爱心卡”、“银发无忧”老年人综合保障方案,以及志愿者保险等公益性险种,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口碑良好。2011年,上海共有80万5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与“银发无忧”项目,覆盖16个区一个县,208个街道,5200个居委会。 公司诚信尽责的经营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先后被评为“上海市诚信服务单位”、“上海市诚信在线企业”、“上海消费者最信赖的保险公司”、“上海保险论坛年度优秀服务保险公司服务创新奖”、“《解放日报·保险周刊》客户服务规范奖”、“《新闻晨报》最佳产品设计奖”等荣誉称号。
客户至上 星级服务 围绕着“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级的金融保险服务。2011年,通过新华保险首次星级理赔服务水平认证,并被评定为四星级理赔服务,为本次认证中的最高星级。同时,有效细分客户群体,建立起多元化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独具特色的延伸性和高附加值服务。在为期三个月的“客户服务节”中,举办包括少儿书画大赛,各位健康和理财讲座、家庭厨艺大赛等活动,为客户老中青三代送上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倡导健康绿色的“乐活”理念。 2012年,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将围绕这“转型、创新、价值、超越”的经营方针,继续深化业务结构转型,提升业务内涵价值,建立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加快发展价值业务,实现更高的发展目标。
附件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4年最新行业标准) 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2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3级 |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级 |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 2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 3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 4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 5级 | 一侧眼球缺失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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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 2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2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3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3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4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4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 5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6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6级 | 一眼盲目5级 | 7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7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8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8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9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9级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10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10级 |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最好矫正视力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5 | 无光感 |
注:①视力和视野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级 | 双侧眼睑外翻 | 8级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级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级 | 一侧眼睑外翻 | 9级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级 |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级 | 双侧耳廓缺失 | 5级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6级 | 一侧耳廓缺失 | 8级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级 |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 5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9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9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 10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10级 |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级 |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 7级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 8级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级 | 一侧鼻翼缺损 | 9级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级 |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3 级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 6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9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级 |
4.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级 |
4.3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级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级 |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 8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 9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 10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 10级 |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级 |
5.3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5.4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级 |
5.5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级 |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 10级 |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级 |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 3级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 4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150px,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 4级 |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500px2 | 4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 5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100px,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 6级 |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且伴发涎瘘 | 6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7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 8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9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 10级 |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150px2 | 10级 |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级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 10级 |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112.5px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75px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42.5px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 4级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 5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 6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50px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0px | 10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00px | 7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00px | 7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50px | 8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50px | 8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0px | 9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0px | 9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50px | 10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50px | 10级 |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00px | 7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级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50px | 8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0px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级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10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 10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50px | 10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注: 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3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级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级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级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级 |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7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8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 9级 |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1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 4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7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7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 8级 |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2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 2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 3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4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 4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 5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 6级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 6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 7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0px2 | 7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 8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 8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450px2 | 8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0px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500px | 9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50px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50px | 10级 |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1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1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 2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 3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 3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 4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 5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 5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 6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 7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 7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 8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 9级 |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 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附件3:医院名录
我司指定的上海市156家医院(医院地址、电话仅供参考) 若指定医院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合同期内取消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并通知投保人。 医院名录 | | 名称 | 医院等级 | 地址 | 电话 | 宝山18 | | | | 宝山区大场医院 | 二级 | 大场镇少年村路218号 | 56680702 | 罗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罗南镇东太路355号 | 66016695 | 杨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杨行镇杨泰路239号 | 56495839 | 友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宝杨路333号 | 56107044 | 大场镇祁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宝山区祁连山路2891号 | 56133446 | 吴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同济路313号 凇滨路120号分部 | 56580804 56840260 | 月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月浦镇龙镇路2号 | 56932779 | 张庙街道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通河路639号 | 56759784 | 宝山区仁和医院 | 二级 | 长江西路1999号 | 56870346 | 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友谊支路312号 | 66782273 | 宝山区一钢医院 | 二级 | 长江路111号 | 56821995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 二级 | 同泰北路101号 | 56162417 | 宝山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团结路28号 | 56601100 | 宝山区中医医院 | 二级 | 友谊支路301号 | 56601383 | 宝山区老年护理院 | 一级 | 共和新路5425号 | 66203524 | 华山医院宝山分院 | 二级 | 长江西路1999号 | 56731199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原宝钢医院) | 三级 | 漠河路280号 | 56691101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 | 三级 | 陆翔路108号 | 52889999 | 长宁7 | | | | 长宁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仙霞路1111号 | 62909911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同仁医院 | 二级 | 愚园路786号 | 62524259 | 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 | 二级 | 新华路540号 | 62805833 |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武夷路773号 | 62288686 | 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 | 二级 | 娄山关路868号 | 62418056 |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协和路299号 | 52192911 | 华山医院分院东方乳腺疾病医院 | 二级 | 江苏路796号 | 52889316 | 虹口4 | | |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 三级 | 武进路85号 | 63240090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 | 三级 | 水电路56号 | 63062125 | 上海建工医院 | 二级 | 中山北一路661号 | 65366688 | 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 | 三级 | 同心路159号 | 56662531 | 黄浦12 | | | | 仁济医院 | 三级 | 山东中路145号 | 63260930 | 黄浦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四川中路109号 | 63212487 | 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 二级 | 黄家路163号 | 63774871 |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二级 | 多稼路1号 | 33760126 | 黄浦区传染病医院 | 二级 | 中山南一路256号 | 63168211 |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北京西路130号 | 63277700 | 黄浦区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丽园路712号 | 63052000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三级 | 瑞金二路197号 | 64370045 | 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 | 三级 | 制造局路639号 | 23271699 |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 三级 | 普安路185号 | 53821650 | 东南医院 | 二级 | 瞿溪路1100号 | 63037638 | 香山中医医院 | 二级 | 复兴中路526-528号 | 53061730 | 静安7 | | |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三级 |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 52889999 |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 三级 | 长乐路536号 | 54035206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三级 | 康定路380号 | 62717733 | 静安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西康路259号 | 62474530 |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康定路834号 | 62584019 | 上海市公惠医院 | 二级 | 石门一路315弄6号 | 62584295 | 华东医院 | 三级 | 延安西路221号 | 62483180 | 浦东新区10 | | | | 仁济医院(浦东院部) | 三级 | 东方路1630号 | 58752345 | 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 三级 | 浦东南路551号 | 38804518 |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 二级 | 新区苗圃路219号 | 58858730 |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 二级 | 川环南路490号 | 58981990 |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 | 二级 | 华夏东路3018弄46号 | 68397900 |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红枫路599号 | 50306088 |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 二级 | 浦东新区高桥大同路385号 | 58611047 |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 二级 | 浦东南路2400号/南码头路519号 | 51353399 | 花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浦东新区花木玉兰路96号 | 68450808 | 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崂山路639号 | 58206590 | 普陀5 | | | |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 三级 | 新村路389号 | 56051080 | 普陀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兰溪路164号 | 62572723 | 普陀区人民医院(纺一医院) | 二级 | 江宁路1291号 | 32274550 | 普陀区妇婴保健院 | 二级 | 长寿路170号 | 62994352 | 普陀区中医医院 | 二级 | 曹杨路1261号 | 62602922 | 徐汇11 | | |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三级 | 枫林路180号 | 64041990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三级 | 东安路270号 | 64175590 | 上海市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 三级 | 衡山路910号 | 64070434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三级 | 宛平南路600号 | 64387250 |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 二级 | 汾阳路83号 | 64377134 | 徐汇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淮海中路966号 | 31270810 | 徐汇区大华医院 | 二级 | 老沪闵路901号 | 64535555 |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 二级 | 漕宝路8号 | 34284588 | 上海市胸科医院 | 三级 | 淮海西路241号 | 62821990 | 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双峰路450号 | 64399271 | 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零陵北路2号 | 64042337 | 杨浦8 | | | | 新华医院 | 三级 | 控江路1665号 | 25078999 | 长海医院 | 三级 | 长海路174号 | 55786628 | 上海市肺科医院 | 三级 | 杨浦政民路507号 | 65115006 | 杨浦区控江医院 | 二级 | 双阳路480号 | 65433625 | 杨浦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腾越路450号 | 65690520 | 杨浦区安图医院 | 二级 | 延吉东路200号 | 55829845 | 杨浦区市东医院 | 二级 | 市光路999号 | 65882999 | 杨浦区中医医院 | 二级 | 眉州路34号 | 65190810 | 闸北7 | | | |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 三级 | 延长中路301号 | 66300588 | 闸北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中华新路619号 | 56628584 | 闸北区北站医院 | 二级 | 南星路29号 | 63549199 | 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平遥路80号 | 66510223 | 闸北区市北医院 | 二级 | 保德路5445号 | 56888333 | 上海市中医医院 | 三级 | 芷江中路274号 石门一路67弄1号 | 56639828 62588203 | 北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闸北区海宁路1020号 | 63243380 | 崇明8 | | | | 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崇明中心医院) | 二级 | 城桥镇南门港街25号 | 69692701 | 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 | 二级 | 庙镇镇为民街24号 | 59361643 | 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城桥镇三沙洪路19号 | 69612409 | 崇明县堡镇人民医院 | 二级 | 堡镇中路223号 | 59421307 | 崇明县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城桥镇一江山路616号 | 59624442 | 崇明县传染病医院 | 二级 | 城桥镇利民路518号 | 69622008 | 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长兴乡凤南路59号 | 56850796 | 中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崇明县陈彷公路2490号 | 69447129 | 嘉定8 | | | | 嘉定区南翔医院 | 二级 | 南翔镇民主街144号 | 59178142 | 嘉定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城北路1号 | 69987008 | 嘉定区中医医院 | 二级 | 博乐路222号 | 39921651 |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嘉定镇北大街128号 | 39911712 | 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嘉定区万安路701号 | 59935043 | 嘉定区安亭医院 | 二级 | 安亭镇昌吉路204号 | 59579914 | 江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虞姬敦路48号 | 59144458 |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徐行镇开源路5号 | 59946980 | 金山7 | | |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 | 三级 | 金山区漕廊路1号 | 63062125 | 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 三级 | 石化地区经一东路391号 | 57949999 | 金山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朱泾镇健康路147号 | 57317312 | 金山区亭林医院 | 二级 | 亭林镇寺华北路80号 | 57232481 | 金山区妇幼保健所 | 二级 | 朱泾镇南圩路12号 | 57311290 | 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金山大道3528号 | 57958771 | 漕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漕泾镇中一东路99号 | 57251176 | 闵行8 | | | | 闵行区吴泾医院 | 二级 | 吴泾剑川路155号 | 64500999 | 闵行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莘松路170号 | 64923400 | 复旦大学附属第五人民医院 | 三级 | 闵行区鹤庆路801号 | 64308151 | 闵行区妇幼保健所 | 二级 | 莘庄镇顾戴路805号 | 54934001 |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七莘路1100号 | 64924615 | 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虹桥镇吴中路829号 | 64060017 | 梅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梅陇镇景彩路100号 | 64101425 | 吴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吴泾镇北吴路448号 | 34306343 | 青浦8 | | | | 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 二级 | 公园东路1158号 | 69719190 | 朱家角人民医院 | 二级 | 朱家角镇新风路167号 | 59232003 | 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青浦区淀湖路10号 | 59200641 | 青浦区中医医院 | 二级 | 青浦区青安路95号 | 59733892 | 青浦区白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外青松路2961号 | 59740132 | 重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重固镇大街1055号 | 59784599 | 赵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赵巷镇赵中路69号 | 59754995 | 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徐泾镇徐民路1088号 | 69761208 | 松江11 | | |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 | 三级 | 松江区新松路650号 | 63240090 | 松江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中山中路746号 | 67721919 | 松江区方塔中医医院 | 二级 | 乐都路193号 | 57833754 | 松江区乐都医院 | 二级 | 乐都路279号 | 57822129 | 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塔汇路209号 | 57846289 | 松江区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西林北路1010号 | 37791266 | 车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车墩镇虬长路168号 | 57602612 | 松江区泗泾医院 | 二级 | 江川路108号 | 57610536 | 方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文诚路805号 | 67736980 | 新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新桥镇新南街268号 | 57642161 | 九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九亭镇易富路128号 | 57637578 | 奉贤10 | | | | 奉贤区中心医院 | 二级 | 南奉公路9588号 | 57420702 | 奉贤区奉城医院 | 二级 | 川南奉公路9983号 | 57526605 | 奉贤区中医医院 | 二级 | 江海路338号 | 57420846 | 奉贤区古华医院 | 二级 | 南奉公路9220号 | 57184995 | 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奉炮公路87号 | 57120995 | 邬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邬桥社区汇中路126号 | 57401261 | 金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金钱公路755号 | 57483429 | 青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青村南路182号 | 57565517 | 钱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钱桥镇长丰路45号 | 57596294 | 平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奉贤区四平公路1471号 | 57546006 | 浦东新区(原南汇区)7 | | | | 上海市浦东医院 | 二级 | 惠南镇拱为路2800号 | 58022995 | 南汇周浦医院 | 二级 | 周浦镇关岳路135号 | 68135715 | 南汇光明中医医院 | 二级 | 惠南镇东门大街43号 | 68019059 | 南汇南华医院 | 二级 | 惠南镇北门路71号 | 58020135 | 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 | 二级 | 惠南镇拱乐路2759号 | 68036130 | 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周浦镇沈梅东路163号 | 33890998 | 宣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 | 奉南公路8719号 | 58182998 |
2016年新华门急诊医疗保险补充须知 经校工会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协商,在原有医疗保险方案的基础上,对我校教职工增加以下内容: 增加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卢湾妇幼保健院、卢湾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曙光医院东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南汇妇幼保健院。 专属服务人员:朱传伟 021-61906416 13621608725 田国胜 021-61906401 13818246561
☆理赔须知☆ 理赔时间:2016年9月30日 9:30-14:30 2016年12月30日 9:30-14:30 2017年3月30日 9:30-14:30 2017年6月30日 9:30-14:30 理赔地点:校工会俱乐部
凡申请理赔给付的教职工应按照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②银行借记卡(工资卡)存折复印件; ③指定医院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包括药品费用明细清单),并按时间顺序排列; ④病历卡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⑤电脑打印的相关化验、检查报告的复印件; ⑥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Ø保险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 Ø住院医疗保险理赔,请先到校工会办公室申请市总工会的福利,再提交保险公司(报销时请一并提供市总工会报销联复印件)。
上海建桥学院工会 2016年4月1日 |